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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5:30:22 GMT -5
宣传环境的司法 岩石塔尔登·法里亚斯 [Spacca]第 9,605/98 号法律,即后来的《环境犯罪法》,在第 70 至 76 条中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1]。环境行政责任的目标是确保环境违规行为在行政层面受到调查和处罚,而不必诉诸司法部门。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性规定给予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上述法律第七十条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定义为“违反环境的利用、享有、促进、保护和恢复法律规则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 第 6,514/08 号法令规定了本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为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处罚的适用。该法令将第 24 条至第 93 条中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按以下顺序分类: a) 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第 24 条至第 42 条;b) 侵犯植物区系:第 43 条至第 60-A 条;c) 与污染有关的犯罪和其他环境犯罪:第 61 条至第 71-A 条;d) 违反城市规划和文化遗产:第 72 至 75 条;e) 针对环境管理局的行政违法行为:第 76 至 83 条;f) 仅在保护单位内实施的违法行为:第 84 至 93 条。 此类违规行为符合。 对禁止行为的法律和一般描述,例如在被视为永久保护区的地区砍伐树木或造成任何性质的污染,其程度导致或可能导致人类健康受损或导致动物死亡或破坏。生物多样性[2]。遇到此类情况,环保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 WhatsApp 号码 应的处罚措施,并无自由裁量权。 根据第 9,605/98 号法律第 72 条,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a) 警告;b) 简单罚款;c) 按日罚款;d) 扣押违法行为中使用的任何性质的动物、动植物产品和副产品、仪器、用具、设备或车辆;e) 毁坏或毁坏产品;f) 暂停产品的销售和生产;g) 工作或活动禁运;h) 拆除工作;i) 部分或全部暂停活动;j) 权利限制。 对每一次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也可以依照本法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给予两项以上的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单一违法行为,可以同时实施两种或三种不同的环境行政处罚,例如简单的罚款、禁运、暂停销售和生产产品。 还可以同时实施两项或多项。 相同类型的制裁,例如同时处以两项或三项罚款,只要每项违规行为都是因不遵守特定法律规则而造成的。关于处罚分级的标准,第9,605/98号法律考虑了严重程度、背景和经济规模[3]。 一般来说,行政环境制裁是自动执行的,其特点是无论是否与任何其他国家进行沟通或请求,都可以直接立即施加其法律效力[4]。然而,也有例外,严格来说,罚款、毁坏或使产品无法使用以及拆除作品不能自动执行,第一种情况是因为涉及金钱,而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是因为该措施的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 与民事责任一样,行政环境责任也往往以客观性规则为基础。实际上,在第 9,605/98 号法律第 70 条和第 6,514/08 号法令中,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概念化为“违反环境使用、享有、促进、保护和恢复法律规则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立法者对严格责任制度的采用没有留下任何疑问。 这意味着,严格来说,环境行政责任不考虑主观因素。然而,简单罚款的处罚是不同的,因为第 9,605/98 号法律明确要求识别意图和/或过失[5](有关该主题,请参阅此处的文章)。无论如何,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因为也有人认为这些制裁中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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